- Published on
- Published on
- Published on
以下资料来自新加坡议会和政府公布的法令法规、正式新闻资料、官方材料及其他.息和出版物。其中对鞭刑及受鞭刑犯人的反应的描绘都来自第一手资料,包括参与执行鞭刑的狱警和受过鞭刑的罪犯的口述。
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。在新加坡,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。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,有些非暴力犯罪,比如非法入境、贩卖或运输BANNED,在公共场合涂鸦、交通肇事、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,也会招致鞭刑。在新加坡,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,即如被定罪,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,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。
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,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。
本文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感到枯燥,但与许多道听途说的描述不同,他们都来自可靠来源,所以非常准确。
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。
受刑时,罪犯一丝不挂,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,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,臀部高翘受刑。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。所用的刑鞭长1.2192米(4英尺),由藤制成,事先浸泡在水中,非常有韧性
新加坡的刑法.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。1824年,英国在新加坡、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,使用英国法。当时,对于乞讨、制售淫秽物品、纵火、杀人抢劫、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。至1870年,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,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。在此期间,行刑使用的刑具是“九尾猫”(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)或藤条,行刑使用“普通刑架,行刑部位是臀部”。
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,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,曾参观监狱,他写道:“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,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。草地一片嫩绿,宛如爱尔兰西岸。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——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。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,它自有特殊的用途。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……从1890年开始,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。”(《回到马来亚》 1936年伦敦出版,R.H. Bruce Lockhart著)
在1938年,因违反监狱规章而被判鞭刑的数目如下:
24鞭——2起
20鞭——1起
12鞭——9起
8鞭——2起
6鞭——8起
4鞭——1起
1948年,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,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,在法律中,鞭刑条款得以保留,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。在1949年全年,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,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。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:“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,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,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;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,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。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。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,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。”使用“九尾猫”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,但可以看出,到这个时期,“九尾猫”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。至1955年,“九尾猫”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,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。
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,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。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,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(不是适用鞭刑的罪),连乱扔废弃物、在公共场所吸烟、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,当然成了重罪。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,要增加鞭刑的使用。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,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,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:“‘改造罪犯’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……我的理想、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。现在我只主持正义。”(见“对待犯罪立场应强硬” 马来西亚 星报 1996年5月5日)
作为强制刑 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
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。其中既包括BANNED(法定最少鞭刑12下)、抢劫(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)、贩毒等重罪,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(第二次)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,以及贩卖、运输、进口BANNED等。
在新加坡,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。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,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泰国(中国也不少)。但在1994年,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,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,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。(见落杉矶时报,1994年10月27日)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,有的重罪达15鞭。
作为非强制刑(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