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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资料来自新加坡议会和政府公布的法令法规、正式新闻资料、官方材料及其他公开信息和出版物。其中对鞭刑及受鞭刑犯人的反应的描绘都来自第一手资料,包括参与执行鞭刑的狱警和受过鞭刑的罪犯的口述。
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。在新加坡,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。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,有些非暴力犯罪,比如非法入境、贩卖或运输BANNED,在公共场合涂鸦、交通肇事、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,也会招致鞭刑。在新加坡,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,即如被定罪,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,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。
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,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。
本文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感到枯燥,但与许多道听途说的描述不同,他们都来自可靠来源,所以非常准确。
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。
受刑时,罪犯一丝不挂,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,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,臀部高翘受刑。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。所用的刑鞭长1.2192米(4英尺),由藤制成,事先浸泡在水中,非常有韧性。
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。1824年,英国在新加坡、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,使用英国法。当时,对于乞讨、制售淫秽物品、纵火、杀人抢劫、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。至1870年,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,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。在此期间,行刑使用的刑具是“九尾猫”(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)或藤条,行刑使用“普通刑架,行刑部位是臀部”。
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,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,曾参观监狱,他写道:“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,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。草地一片嫩绿,宛如爱尔兰西岸。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――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。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,它自有特殊的用途。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……从1890年开始,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。”
1948年,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,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,在法律中,鞭刑条款得以保留,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。在1949年全年,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,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。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:“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,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,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;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,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。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。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,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。”使用“九尾猫”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,但可以看出,到这个时期,“九尾猫”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。至1955年,“九尾猫”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,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。
一位殖民地时期樟宜监狱的典狱长在一封公开信中证实,当时的鞭刑确实是用藤条在赤。裸的屁股上行刑。他说一般的判罚在6至12鞭之间,并表示他从未见过犯人的屁股大量流血,只是严重淤血。
早前的英国殖民政府也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体刑对付帮派暴力犯罪。当时,海峡殖民领的行政长官在一封1929年10月13日给英国殖民地事物办公室的信中写道:“大量缺乏教育的中国人涌入新加坡,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,看来只能用一种方式处理他们。这种方式乍看似乎难以被现代BANNED的刑法制度接受……”信中附带一份报告,显示在1928年,不算因违反狱规在狱中执行的鞭打,共有78名罪犯被法庭判处鞭打,其中多数犯有持械抢劫和非法拥有武器,而非法拥有武器在1926年刚刚被定为可鞭打的罪。
大量的鞭刑令伦敦政府颇感不安,国务大臣在回信中说:“该殖民地的刑罚制度频繁使用鞭刑,这需要进一步解释。”于是殖民地行政长官又呈上一封大法官的信,描述当地猖獗而残酷的帮派暴力犯罪,这些犯罪主要由“中国苦力中年轻的不法之徒”实施,而这些中国人每年都如潮水般移民至此,形成了不竭的犯罪源。大法官的结论是,“我相信,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,在司法中使用‘鞭打’是必要的。”新加坡的公共检察官对此完全赞同,他认为只靠监狱是不能震慑犯罪的:“对那些环境恶劣,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,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……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、长久的效果。”
这些历史资料告诉我们,连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也认为,除了对少年犯使用的细藤,只有严重的人身暴力犯罪或预谋的人身暴力犯罪才适用肉体刑(鞭刑)。这个理念被后来的新加坡政府毫不客气地彻底摒弃了。